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永城财**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5以“愿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诉讼费1980元,减半收取即99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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