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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5)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甲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甲及其辩护人郑来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樊*甲无证驾驶无号牌铲车由东向西行驶到新密市曲梁镇大樊庄村五组路口时,因铲车刹车失灵,与被害人王**、端**在路边石头上坐立时相撞,致王**、端**受伤,王**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樊*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樊*甲于2015年6月6日被传唤到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樊*甲供述,被害人端木某陈述,证人樊*乙、王**、樊*丙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并提请本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樊*甲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樊*甲对上述指控事实没有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其辩称该事故系机械事故,不是其人为造成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樊**的辩护人辩称,本案系意外事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樊**的车辆具有安全隐患与事实不符,被告人樊**案发后抢救被害人并积极筹措资金,愿意对被害人及家属进行赔偿,但因双方差距太大,多次协调未果。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樊*甲无证驾驶无号牌铲车由东向西行驶到新密市曲梁镇大樊庄村五组路口时,因铲车刹车失灵,与被害人王**、端**在路边石头上坐立时相撞,致王**、端**受伤,王**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樊*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樊*甲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支付被害人端**医疗费2000元,被害人王**医疗费1000元、丧葬费20000元。被告人樊*甲于2015年6月6日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开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樊*甲供述,证实2015年6月5日15时左右,其同村的樊**打电话让其帮忙把她的铲车拉上来,16时左右,其从新郑回来就到大学南路大桥驾驶其的柳工50铲车去大樊庄水库北面(下游),帮忙把樊**的铲车拉了出来。之后其准备驾车回大学南路大桥,刚进入东西路,由东向西开始下坡,其踩了三脚刹车,发现铲车停不住,就赶紧把铲车前面的铲落到地面,加大阻力,降低车速,这时其看到公路最西沿坐着两个老太太(端**、王**)和一个老头(不知道名字),其在铲车里用左手挥动,大声喊让端**和王**去一边,其的铲车失灵没刹车了,坐在石头上的两个老太太没动身,而是朝着其笑。其驾驶铲车行驶到大樊庄五组的丁字路口时,打不动方向,前铲就撞到石头和坐在石头上的两个老太太,石头压到了端**的右腿。其喊樊**到现场,并想法将端**的腿从石头缝里拉出来,其打了“120”。后樊春*来之后说其的铲车挡着路,其就将自己的铲车往西南方向开了开,让樊春*把私家车开出来送端**去医院,其村的刘**将王**扶到他的车上也送医院了。随后其给修车的王**打电话让他过来想法将其铲车开到大学南路。然后其回家借钱去新密市中医院给端**交了2000元的医疗费,得知王**转院到郑州**医院,其就到郑州**医院,其儿子樊**给了王**儿子樊海水1000元钱,樊海水说其母亲王**已抢救无效死亡,让其先回去随后再商量这事。从刹车失灵其坐在铲车上用手挥动并大声喊到发生交通事故有二三十米远,大约1分多钟。其当时是一档行驶,速度很慢,其驾驶的铲车没有办理保险,是其于2014年从马*增处购买的。2015年6月5日早上刚修过铲车的刹车,驾车前其让樊**加了点水,其它的没检查。其没有办理安全部门核发的专用车辆驾驶资格证,十几年前办理有驾驶证C证,六年前丢失,一直到现在没有审验。

2、被害人端木某陈述,证实2015年6月5日18时左右,其和王*乙坐在曲梁镇大樊庄村五组路口处石头上说话,其看见一辆铲车由东向西下坡行驶,快行驶到其坐的石头旁边时,其听见司机樊*甲坐在车上喊没有刹车了,其和王*乙当时坐在石头上,年龄大了,听到樊*甲喊后,没能及时起身,铲车就撞住了其和王*乙。事故发生后,其儿子开车将其送到新密市中医院,村上的车拉着王*乙去了医院,后来其转院到了郑**科医院。其看见铲车时和铲车相距二十多米,其想着铲车在路上行驶,其在路边坐着没事,其听见樊*甲喊没有刹车时和铲车相距二米远,想起身来不及了。

3、证人樊*乙证言,证实2015年6月5日16时30分左右,其给樊*甲打电话让他开铲车把一辆坏在工地上的铲车拉出来,樊*甲答应了,说马上从新郑回来。17时30分左右,樊*甲开着他的铲车到工地把坏的那辆铲车拉了出来就走了,其留在工地看着那辆坏铲车。过了一会儿,其听见大樊庄村五组那边有人喊“铲车碰住人了”,其就赶紧跑过去,看见樊*甲驾驶的铲车停在丁字口处,把水泥路拉出很深的痕迹,其母亲端木某和邻居家的王*乙受伤倒在地上,樊*甲忙活着救人。其们就安排人赶紧把两个受伤的人送去医院。樊*甲驾驶的铲车是他自己的,没有号牌。

4、证人王*甲证言,证实2015年6月5日19时左右,樊*甲给其打电话说驾车时没有刹车碰住人了,让其去给他修理一下。其到出事的地方后,樊*甲和受伤的人都去了医院,其就上铲车试车,先挂前进档,没有刹车,其又挂上倒档,这下有刹车,过了一会,樊*甲打电话说对方报警了,让其把铲车开到大学南路他家门口。其驾驶铲车快到他家门口时,下坡的过程中又没有刹车了,其就慢慢溜到大学南路路边,试车十几分钟,中间出现三次没有刹车的情况。其给樊*甲打电话说铲车有时有刹车,有时没有,应该是加力棒有问题。发生事故的当天中午,其在樊*甲的家门口(大学南路)给他修过刹车的问题,修完后樊*甲说有刹车了其就走了。

5、证人樊*丙证言,证实2015年6月5日18时49分,其接到父亲樊海水的电话,说其奶奶王*乙被车撞了,要去新密市中医院,让其赶去医院。其到医院得知还没有人报警,就打了“110”。

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樊**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4D,状态为注销状态,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机动车驾驶证。

7、新**医院、郑**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端木某、王**因交通事故受伤情况。

8、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意见书及照片,证实被害人王*乙系交通事故所致胸腹部损伤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9、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实交通事故发生后现场状况。

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樊*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11、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6月6日,被告人樊*甲被新密市公安局民警传唤至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樊**的个人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樊**及其辩护人辩称本案系意外事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樊**的车辆具有安全隐患与事实不符,被告人樊**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证,被告人樊**无证驾驶刹车失灵的铲车,并有证人王*甲证言予以印证,且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依照法定程序依法作出,并告知被告人有申请复核的权利,被告人樊**对该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申请复核,被告人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樊**的辩护人辩称樊**案发后抢救被害人,经查证,被告人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拨打“120”并去医院看望被害人,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樊*甲所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樊*甲发生事故后拨打“120”并积极抢救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樊*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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