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金泰利**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撤回对被告金泰利**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诉。
案件受理费9518元,减半收取475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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