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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有限公司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诉称

原告孟州市**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王国*以资金紧张为由,累计从原告处借款共计141260元,并给原告出具有借条,约定了利息及违约金。截止到2015年5月20日,被告仍欠原告本金及利息95518元未还。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王国*立即归还原告借款及2015年5月20日前的利息共计95518元,2015年5月20日以后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在受理本案后,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基本信息,查找不到被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告现居住的准确住址,被告送达地址无法明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被告的现住址不明确,该案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孟州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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