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联合**州市分公司与郑州**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联合**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郑州**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在2013年4月25日签订了编号为CU12-XXXX-XXXX-001925的《集团客户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入网合同》一份及《中**通客户3G合约计划业务协议》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以其单位身份购买原告21个“无预存3G合约计划”手机通信服务产品;合同约定了被告应遵守的在网协议期,每月最低消费,在此基础上被告可以享受零元优惠价格购买原告提供的手机终端(价值6899元的iPhone手机、价值5799元的三星7102手机、价值3199元的三星9082手机、价值1399元的酷派手机),可以免交预存话费(即终端补贴款)。

原告依约履行了交付手机终端并开通号码入网的合同义务。但是在双方约定的在网协议期内,被告违反了不得欠费和离网的约定,截至2015年6月份,共发生6个号码的通信费欠费,欠费金额合计9518.55元,由此被告应承担补缴通信费欠费和支付终端补贴款损失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通信费用9518.55元及终端损失款8379元,共计17897.5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2013年4月25日,原、被告之间签订《集团客户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入网合同》(以下称主合同),证明原、被告双方通过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21个通信终端与通信服务相绑定的“无预存3G合约计划”通信产品。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了约定。

2、2013年4月25日,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中**通客户3GiPhone合约计划业务协议》和《中**通客户3G三星7102/三星9082/酷派7295合约计划业务协议》。证明作为主合同的补充协议,原、被告双方约定了被告应遵守的在网协议期、月通信最低消费。

3、《手机终端接收确认单》(2份)、《郑州明**司集团担保入网明细》。证明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手机共计21部。

4、《郑州**限公司担保手机欠费明细》。证明自合同生效时起,至被告违约时至,被告共欠缴6部手机终端的通信费,被告因违约行为应承担通信费欠费9518.55元、终端补贴款损失8379元[终端补贴款损失的计算方法见主合同第4页第五条第(一)款倒数第四行:“计算方式为:终端补贴款÷在网协议期×(在网协议期-已在网月份数)”],共计17897.55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在2013年4月25日签订了CU12-XXXX-XXXX-001925的《集团客户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入网合同》及《中**通客户3G合约计划业务协议》(单位担保免预存话费方式)各一份,主要约定,被告为其所指定的21名员工以免交预存话费方式购买原告3G合约计划的行为提供担保,手机型号为:三星7102,数量为8部;iphone532G,数量为3部;三星9082,数量为8部;酷派7295,数量为2部。合约计划总金额为171432元。被告为原告的集团客户名单制客户,名单制编码为160XXXXXX630;为享受到原告提供的iphone532G合约计划,被告自愿选择原告提供的286元iphone套餐,承诺月通信最低消费286元,承诺在网协议期为36个月,即2013年5月至2016年4月,承诺机卡不分离使用,被告可享受以0元的优惠价格购买价值6899元的32G型号iphone手机,因为被告选用单位担保免预存话费方式购买3G合约计划,可以免交6899元的预存话费(即终端补贴款)。在上述期间内,被告承诺不降低所选资费套餐标准。被告同时选择靓号并参加iPhone合约计划时,视为被告自愿选择套餐为靓号与iPhone合约计划两者中较高的一档:被告承诺在网时长以两者中较长的一档为准。被告构成违约的,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以赔偿由此给原告带来的各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用户欠费发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在本协议中所给予被告的优惠等)。原告有权以被告账户中尚未解冻的相应靓号预存款直接折抵该等违约金。如有不足,被告应一次性补足。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协议项下终端补贴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为:终端补贴款÷在网协议期×(在网协议期﹣已在网月份数)(在机卡分离情况下,“已在网月份数”是指被告出现机卡分离违约行为前的在网月份数)。

为享受到原告提供的3G三星7102合约计划,被告自愿选择原告提供的286元3G基本套餐(A/B/C),承诺月通信最低消费286元,承诺在网协议期为36个月,即2013年5月至2016年4月,被告可享受以0元的优惠价格购买原告提供的价值5799元的三星7102型号3G定制手机终端一部。因为被告选用单位担保免预存话费方式购买3G合约计划,可以免交5799元的预存话费(即终端补贴款)。在上述期间内,被告承诺不降低所选资费套餐标准。为享受到原告提供的3G三星9082合约计划,被告自愿选择原告提供的186元3G基本套餐(A/B/C),承诺月通信最低消费186元,承诺在网协议期为36个月,即2013年5月至2016年4月,被告可享受以0元的优惠价格购买原告提供的价值3199元的三星9082型号3G定制手机终端一部。因为被告选用单位担保免预存话费方式购买3G合约计划,可以免交3199元的预存话费(即终端补贴款)。在上述期间内,被告承诺不降低所选资费套餐标准。为享受到原告提供的3G酷派7295合约计划,被告自愿选择原告提供的96元3G基本套餐(A/B/C),承诺月通信最低消费96元,承诺在网协议期为24个月,即2013年5月至2015年4月,被告可享受以0元的优惠价格购买原告提供的价值1399元的酷派7295型号3G定制手机终端一部。因为被告选用单位担保免预存话费方式购买3G合约计划,可以免交1399元的预存话费(即终端补贴款)。在上述期间内,被告承诺不降低所选资费套餐标准。

被告同时选择靓号并参加3G三星7102、三星9082、酷派7295合约计划时,视为被告自愿选择套餐为靓号与3G三星7102、三星9082、酷派7295合约计划两者中较高的一档:被告承诺在网时长以两者中较长的一档为准。被告构成违约的,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由此给原告带来的各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用户欠费发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原告在本协议中所给予被告的终端补贴款等优惠)。原告有权以被告账户中尚未解冻的相应靓号预存款直接折抵该等违约金。如有不足,被告应一次性补足。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协议项下终端补贴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为:终端补贴款÷在网协议期×(在网协议期﹣已在网月份数)(在机卡分离情况下,“已在网月份数”是指被告出现机卡分离违约行为前的在网月份数)。

合同签订后,原告分三次向被告派送三星7102,数量为8部;iphone532G,数量为3部;三星9082,数量为8部;酷派7295,数量为2部,共计手机21部,被告出具了《手机终端接收确认单》以及《郑州明**司集团担保入网明细》,证实其收到了原告的21部手机。后自2013年5月合同生效时起至2015年6月止,共有6部担保手机欠费,欠费总额为9518.55元,终端损失款为8379元。

2015年8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的《集团客户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入网合同》及《中**通客户3G合约计划业务协议》(单位担保免预存话费方式)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21部手机及对应的联通手机号码,被告担保的用户未在约定期限内使用手机并达到其承诺的最低消费总额,欠付话费9518.55元,造成原告终端损失款8379元。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通信费用及终端损失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郑州**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联合**州市分公司通信费用9518.55元及终端损失款8379元,共计17897.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