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杜某某要求宣告刘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系申请人杜某某之丈夫。
请求情况
申请人杜某某诉称,被申请人刘某某于2013年3月患散发型克雅氏病,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生活不能自理。为此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刘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杜某某为刘某某监护人。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未能按照鉴定部门的要求提供其申请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其申请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杜某某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