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再审申请人郑州优**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田*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郑州优**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郑州优**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审理程序违法。(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显失公正。郑州优**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郑州优**有限公司称一、二审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所采信的报名单、胸卡、交易凭证、名片、工资表等证据系虚假和随意变造,但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郑州优**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郑州优**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郑州优**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