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被告人张**抢劫一案,由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14日以固检刑诉(2013)5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21日9时许,固始县沙河铺乡村民黄**卖稻后步行到沙河铺乡政府东边时,被告人张**驾驶三轮摩托车驶近黄身边时停车,以让黄到其三轮车上帮助其推车座以卸下车座为由,骗黄坐到其三轮车上,趁机将黄衣服口袋内的2500余元现金盗走,当黄发现衣服口袋内的钱被盗后,抓住张不放,张**挣脱后,欲开车前行。黄手拽三轮车前引擎盖,趴在车前,阻止张**三轮车开走,张**强行驾车行驶,意图甩掉黄,如此反复几次。后群众围上来后,张弃车逃跑。黄*被拖行脚上流血,身体多处受伤,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张**的供述;被害人黄**陈述;证人李**、沈**、张**、谢**、朱**、梁**、孙**、张**、张**、胡**、宋*、胡**、张**;损伤程度鉴定书;辩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构成抢劫罪。诉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抢劫罪罪名无异议,其辩解称他看见黄现*在路边数钱,想偷黄的钱,遂骗黄上车给他推车座,他捡到黄140元钱;他没有多次将黄现*从其开的三轮车上甩掉。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暴力行为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主动认罪,悔罪态度明显;案发时即归还被害人财物,并对被害人进行一定赔偿;无前科,属初犯;请求对被告人张**减轻处罚并处以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1日9时许,固始县沙河铺乡村民黄**卖稻后步行到沙河铺乡政府东边时,被告人张**驾驶三轮摩托车驶近黄身边,看见黄正在数钱,遂停车让黄到其三轮车上帮助推车座,黄坐到其三轮车上后,张**将黄衣服口袋内的2500余元现金盗走,当黄发现衣服口袋内的钱被盗后,抓住张不放,张**挣脱后,欲开车前行,黄手拽三轮车前引擎盖,趴在车前,阻止张**三轮车开走,张**强行驾车行驶,意图甩掉黄,如此反复几次。后群众围上来后,张**弃车逃跑。黄*被拖行,脚上流血,身体多处受伤,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供述及辩解:半个多月前的一天上午九点左右,他开着三轮摩托车到沙河乡政府东边,看到一个老头在数钱,就想偷老头的钱,于是喊老头帮忙下后车座,老头帮了他忙。下后车座时,老头身上的钱掉下来了,是一张一百的,里面还有十元的,他捡钱后就跟老头说车座不下了,让老头下车。老头摸摸身上说钱没了,就抓住他不放说钱被偷了。他就给老头一百多块钱,老头接钱后还是不松他。他就把老头从车里拽出来,发动车要走,老头跑到他车前拽住车前引擎盖不松,他就开车拖着老头走。老头喊抢钱,由于视线不好,走几十米后,他停下车把老头从车前拽下来,跟老头说给他三百块钱,放他走,老头死活不同意,他又上车继续开,老头在开车之前又趴到他车前,抓住引擎盖不松,他怕老头喊叫人越来越多,就继续开车拖着老头往前走,还是因为视线不好,又停车拽老头下来,老头又趴上车他又开走,由于车速不快,群众看到这种情况都围了上来,他怕被堵住,就停下车直接跑了,鞋也跑掉了。

被害人黄**陈述:2012年9月21日早上他雇车拉稻到沙**米厂卖,共卖了2600元钱,将钱放在上衣胸口处里面口袋里,买蒜头花了不到100元,还剩2500多元钱,到沙河乡政府门口东边时,一辆红色的两排座三轮车停到他面前,司机说车后面座位坏了,让他帮忙推后面座位。他就从车后排钻到车里推车座,司机从车的另一面后排钻过来,手往他身上一掏,就钻出车子说不用他再推了,说完就要开车走。他感觉不对劲,就摸装钱的口袋,发现钱没了,就坐在车里不走,跟司机要钱,他们争吵了几句,司机就带他开车顺路往东跑,开到一个交叉的往北的路口停下,路上没有什么人,就下车硬将他拽下去,并往他头上打两耳巴,不让他跟着,司机开车要走,他就趴在车的前盖上不松,司机开车来回在七一老公社附近来回转,想把他甩下车,还把车停下来,拽他下来,有四、五次这种情况。

3、证人李**:2012年9月21日上午9点左右,她在沙河铺乡街道家门口捡砖头时,看见一个老头坐在红色三轮摩托车里和司机在争吵,司机突然从车东边把老头拽出来,然后开车跑,老头就用双手扒在引擎盖上,两腿在车头两侧,司机开车往北跑一段下车拽老头下来,再刚上车,老头又扒在引擎盖上了,来回有四、五次,摩托车跑的快的很,过一会又从沙河乡小门口过来了,她过去看,在陈**门口老头脚在流血,脸也流血了在地上站着,她问老头怎么回事,老头讲钱被偷了,小偷跑了。车是红色的,没有牌照。司机三十岁左右,穿灰色或兰色上衣。

4、证人沈**证言:四天前上午9点左右,他在沙河铺乡政府门口的路上,迎面来一辆三轮摩托车,一个老头扒在三轮摩托车的引擎盖上,两个脚在地上区流血了,那司机看见他就停车并下车,讲“你把我一打,你还不让我走,我回家找人揍好你”,然后就往土路上走,两脚都穿袜子跑的。他走到老头旁边来,看见老头还在扒在三轮摩托车引擎盖上,脸和脚都在流血,他问老头怎么回事,老头说司机让帮忙推车,趁机把他卖稻的钱偷走了。车是红色的三轮车,没有牌照。司机三十岁左右,胖胖的,中等身材,鞋底是白色的,鞋面是古董色的休闲鞋。

5、证人张**:2012年9月21日上午,他在河铺乡政府东边看见路北停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一个老头趴在红色三摩托车车头上,一个年轻人没穿鞋,穿着袜子往庄子里跑,边跑边说:“我今天是遇见黑帮了,你敢打我,我去找人打你”,然后就往庄子里跑了。那老头脚受伤了,流了很多血,他问老头怎么回事,老头说卖稻后在回家的路上,跑的那年轻人说车坏了,让老头帮推车座,上车后发现钱不见了,于是就坐在车里不走,和司机要钱,司机不给,老头就强行拦车,司机就把老头在车上拖了很远,中间还下车打老头几次。车是有棚红色三轮摩托车,无牌照。司机身高大约一米七,短头发,固始本地口音。

6、证人谢**证言:2012年9月21日上午9点多钟,他在门口修摩托车,看见一个老头扒在三轮摩托车的引擎盖上,三轮摩托车从东往西跑S形并且跑的很快,还差点撞在他门口西边的石墩上了,当时三轮摩托车的前后玻璃窗都在关着,也没看见开车的人长的什么样。后来听说是老头卖稻的钱被偷了。车是红色的,没有牌照,车头锁住了后来还是我去解的锁。

7、证人朱**证言:2012年9月21日上午9点钟左右,她在沙河铺乡乡政府东边陈**家门口坐着,看见一个老头双手扒在一辆三轮摩托车前,车从东往西来的,老头的双脚在地上一直在流血,她就起来拦车,车停了司机说车不要了就跑了。是红色的三轮摩托车,没牌照。司机是圆脸,短头发,个头中等,是本地口音。

8、证人梁**证言:他认识一个开三轮摩托车的,是红色的,没有牌照,全车贴太阳膜,是福田雷沃牌,全县唯一一张这种品牌的,司机是固始县杨集人,下颔处长个痣,外号麻子,以上午和夜里拉60岁以上老年人为主,下午不出来拉客,趁人不备下手盗窃。他见到这个人绝对认识他。

9、证人孙**证言:他是开四轮助残出租车的,沙河铺乡街道境内开出租车的他基本都熟悉,最近一个星期,他们司机发现有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到沙河铺后也不拉人,也不和他们停在一块,总是在街道周边溜达,而且车玻璃用太阳膜贴住,根本看不到车内,他们司机就在一起议论,那辆车不太正常,司机是小偷,对这辆车格外注意。21号听说乡政府东边发生那事了,他们到现场看确实是那辆车。车是红色带棚摩托车的,贴着黑太阳膜,双排座,两边带车门防撞条,车牌子在我们这地方不常见。

10、证人张**:黄**一共卖了三十包水稻,水稻是他和黄**扛的。第二天他听生产队的人说他才知道黄**卖稻的钱被盗了,他去看,见黄**脚上打的疤子都被血浸透了,头、手、身上好多地方都受伤了。

11、证人张**:他和张**同关押在7号房,平时在一起聊过,张**说是因为抢劫进来的,具体情况是开出租车时,偷一个老头钱被老头发现了,老头不愿意,趴在出租车的引擎盖上,还开车走,把老头带一段才停。

12、证人宋×证言:他和张**关押在7号房,没事的时候聊天,张**说是因为开出租车时偷人钱被逮住了,捅了人家几拳,人家趴在车头上,还接着开车。

13、证人胡**证言:他和张**关押在7号房,张**说是因为开出租车,偷一个老头钱,老头发现后,趴在其车头上,还开车把老头带一段路,老头报案后被逮住的。

14、证人胡**:他和张**曾经关押在6号房过,听张**说是因为抢劫和盗窃进来的,不知道具体的情况。

15、证人张**:他和张**曾经关押在6号房,张**说开租车时,偷老头钱被发现了,老头趴在出租车头上,还开车把老头拖了一段路,后见人多跑了,后来被抓的。

1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三轮摩托车是红色福田雷沃牌。

17、梁**辩认笔录:证实被扣押的福田雷沃红色三轮摩托车车主。

18、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另有: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付华系被抓获;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拘留证、逮捕证,证实其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犯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辩解称他没有偷,140元钱是黄现友掉落后他捡到的,也没有多次将黄现友从其开的三轮车上甩掉;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暴力行为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主动认罪,悔罪态度明显,无前科,属初犯,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处以缓刑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案发当时受害人钱物得到归还,并得到一定赔偿的辩护意见,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付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