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恒**限公司诉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恒**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恒**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许昌恒**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被告人任*犯妨害作证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漯河腾**限公司与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许昌恒**限公司诉被告孙**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保山诉被告临颍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吴晓念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夏*芝诉被告赵**、瞿**、漯河市**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河南亚**有限公司、郑州东**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许昌恒**限公司诉被告尼朝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许昌恒**限公司诉被告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清诉被告郑**有限公司、河南亚**有限公司、陈**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15-110韩**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