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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乔**、博爱**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信用社、焦作**有限公司、皇*幼娟、皇*幼利、皇*根利、乔**、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乔**、博爱**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信用社、焦作**有限公司、皇*幼娟、皇*幼利、皇*根利、乔**、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乔**、博爱**有限公司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解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乔**,上诉人博爱**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王*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焦作**有限公司、皇*幼娟的委托代理人许立,被上诉人皇*幼利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皇*根利、乔**、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11)解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

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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