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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淅川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淅川县财政局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淅川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淅**政局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淅**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淅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淅川县**有限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淅川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淅**政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淅川县人民法院(2014)淅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淅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预收的二审诉讼费32320元,退还上诉人淅川县**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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