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诉被告淅川县香花镇人民政府、淅川县国土资源局不服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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