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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二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澳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澳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南**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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