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河**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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