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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限公司、被告南**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南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60元,减半收取为6780元,由原告原告南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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