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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青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于2015年6月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青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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