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青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于2015年6月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青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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