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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宁**因与被上诉人杜**、杜**、杜**、杜**、胡**、杜嘉会,原审被告杜**合同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因与被上诉人杜**、杜**、杜**、杜**、胡**、杜嘉会,原审被告杜**合同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宁**及其委托代理人宁**、田**,被上诉人杜**同时作为杜**、杜**、杜**、胡**、杜嘉会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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