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孟津县公安局撤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中,原告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孟津县公安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对被告孟津县公安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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