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沈**、崔**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沈**、崔**、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已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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