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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弓**因劳务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弓**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州东**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上诉人**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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