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万吨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市万吨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原告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弓**因劳务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李**与生茂**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华兴建筑机具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孙**与河南奥**有限公司、北京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诉被告长葛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长葛**管理处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宋**与被上诉人苏**、曾另启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