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河南奥**有限公司、北京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河**公司、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24日本院向原告孙**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原告孙**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即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并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