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河**公司、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24日本院向原告孙**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原告孙**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即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并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郑州**有限公司与河南**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华兴建筑机具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赵**与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诉被告长葛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长葛**管理处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宋**与被上诉人苏**、曾另启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孟**与李**、张*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河南省**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杨**等与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叶**诉俎俊*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齐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