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河南贵之樽酒**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河南贵之樽酒**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姚某某、张*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甲与被上诉人李*乙、李*丙、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秦**与被告许昌市**有限公司、河南富**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王**与虞城县**级中学、中华联合财**丘中心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一案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牛*与邓*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与闫*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小帅诉赵梅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