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虞**初级中学、被告中华联**商丘中心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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