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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王**等与付**、阳光财产**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王**与上诉人付建国、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王**与上诉人付建国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王**与上诉人付建国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王**与上诉人付建国撤回上诉。

上诉人王**、王*乙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上诉人付建国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分别由各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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