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河南民基**许昌分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3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长葛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张**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于2016年3月23日之前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人张**在确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也未依法申请诉讼费减、免、缓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