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与临颍县**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与被上诉人临颍县**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于2014年11月25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临颍县**有限公司支付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3799445.13元(其中本金3416767.20元,利息382677.9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7月31日)。原审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4)漯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的委托代理人姚**、刘**到庭参加诉讼,临颍县**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4)漯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169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