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漯河市**有限公司与新中**限公司、平顶山**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了原告漯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中豫置业(河**限公司、平顶山**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新中豫置业(河**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诉讼标的在5000000元以上,本院无管辖权,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工程造价款现为4792960.75元,本院管辖标的额在5000000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且该案的合同履行地在郏县,故该案本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新中豫**有限公司所提出管辖权异议之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新中豫置业(河**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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