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了原告漯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中豫置业(河**限公司、平顶山**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新中豫置业(河**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诉讼标的在5000000元以上,本院无管辖权,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工程造价款现为4792960.75元,本院管辖标的额在5000000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且该案的合同履行地在郏县,故该案本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新中豫**有限公司所提出管辖权异议之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新中豫置业(河**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