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治文与被告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治文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治文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治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于治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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