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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甲诉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温俊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乙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贾*甲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接触40天时间便于2002年2月1日草率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10月20日生育一女李**,现就读于滑**中学八年级,于2008年5月18日生育一子李*丁,现就读于滑**民小学二年级。婚后发现被告李*乙好吃懒做,整日以赌博为乐,甚至将家中卖地款及被告父亲治病的钱都赌光,孩子的出生仍然没有改变被告,被告依旧不尽父亲责任,不尽丈夫责任,在孩子很小的时候就以在外躲账为名常年在外不回家,现双方已分居五年之久,被告李*乙不在家期间,家里老少由原告贾*甲照料,被告李*乙没有往家里拿过一分钱,就连被告父亲去世所收礼金也被被告在丧事第二天席卷而走,双方因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现已经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告贾*甲与被告李*乙离婚;婚生女李**、婚生子李*丁由原告贾*甲抚养,被告李*乙负担抚养费;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归原告贾*甲所有,被告李*乙偿还原告贾*甲娘家7.5万元现金;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乙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乙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

年2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02年10月20日生育一女叫李**,现就读于滑**中学八年级,于2008年5月18日生育一子李*丁,现就读于滑**民小学二年级,均跟随原告贾*甲生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曾因家庭琐事产生过分歧。庭审中,原告贾*甲未提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告贾**提供的结婚证一份,原告当庭陈述的部分内容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已共同生活13年,培养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两个可爱的孩子,虽然因家庭琐事产生过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多为对方考虑,给其一定时间仍有和好的可能。庭审中原告贾**仅提供了一个证人,因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因此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贾**未提供其他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证据,原告请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贾**与被告李*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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