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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因与被告陈俊*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熊**,被告陈俊*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长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召诉称:2010年3月31日,原告陈*召依法取得《河南省村镇建筑许可证》,在本村建住宅两处。2010年9月10日,经原告陈*召与被告陈俊*协商,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由被告陈俊*承包建设原告陈*召的住宅一栋,属于小包形式,并对其他事项均作出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初期双方均如约履行,原告陈*召分别于2010年12月24日和2011年3月20日向被告陈俊*支付工程款3000元和21000元。待住宅楼主体工程临近完工时,双方却发现二层房顶存在大面积裂缝、漏水的现象。后经双方多次协商,被告陈俊*虽承认自己的施工过错,但均拒绝向原告陈*召赔偿损失,也拒绝继续为原告陈*召施工建房,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且《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为2011年5月30日,但被告陈俊*对主体工程至今尚未完工,属于明显违约。综上所述,由于被告陈俊*的施工过错和违约行为,导致原告陈*召所建房屋损坏且未能如期完工,已经给原告陈*召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其拒绝赔偿实属无理。现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陈*召与被告陈俊*签订的《合同》,被告陈俊*应赔偿因其施工过错和违约行为致原告陈*召房屋顶层拆建工程的造价费用损失4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陈俊*辩称:原告陈**与被告陈俊*签订的《合同》已基本履行完毕,被告陈俊*在履行中不存在任何过错,被告陈俊*拒绝向原告陈**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陈**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河南省村镇建筑许可证》,证明原告陈**所建房屋系合法建设;2、《合同》、收款条,证明原告陈**与被告陈俊*协商签订《合同》,约定由被告陈俊*为原告陈**承建住宅楼,原告陈**已经支付被告陈俊*工程款21000元;3、证人陈某某出庭作证证言及原告方于2011年7月4日向陈某某调取的调查笔录,证明原告陈**提供的建筑材料系按照被告陈俊*的要求购买;4、河南省基**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系由本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证明涉讼住宅楼屋顶裂缝主要是由于混凝土干缩引起,该工程屋面面层为刚性防水层,其做法不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刚性防水层要求,未按《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设置分隔缝;5、河南华**限公司《禹州市朱阁镇大墙村陈**民房顶层拆建造价建议书》(系由本院委托该公司出具),证明涉讼住宅楼屋顶拆建工程造价33417.56元;6、照片材料,证明涉讼住宅楼屋顶裂缝、渗水和整体现状。

被告陈**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照片材料,证明涉讼住宅楼屋顶并未出现裂缝、渗水及技术人员采用储水的方法检测屋顶是否渗水不符合常规。

对原告陈**提供的证据1、2、4、6,被告陈俊*表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被告陈俊*提供的证据,原告陈**表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对原告陈**提供的证据3、5,被告陈俊*表示有异议,认为不属实,不能证明原告陈**之主张。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对证据3,证人陈某某自述“本人负责为被告陈俊*承建涉讼住宅楼运送所需的砂和石子建筑材料,其提供的砂和石子均按施工方要求的工程标准采购,并由陈**向其结算货款……”之内容,与本案存在关联,被告陈俊*虽有异议,但并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异议主张,故在本案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瑕疵或有误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证据5,该证据系由本院委托相关部门针对涉讼楼房屋顶拆建工程造价事宜单独作出的,本院应当予以采信。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0年9月10日,原告陈**与被告陈俊*协商,要求由被告陈俊*为原告陈**建造住宅楼,包工不包料,工钱为55000元。双方并签订了《合同》,约定:“甲方:陈**乙方:陈俊*经甲、乙方协商签订以下协议:1、乙方承包甲方朱阁乡陈庄住宅楼一栋。2、承包方式:以小包形式承包,总面积约500平米,每平方价格110元。其中两层16根柱子,每层每根柱子价格200元,总计承包工程款约55000元。3、付款方式:主体工程建成付60%,粉刷完成付30%,剩余工程款,等工程竣工后,一次付清。4、承包时间:从2010年9月10日到2011年5月30日按时完工。5、乙方在承包施工期间,保证工程质量,工人安全,如果乙方在施工期间出现工人事故,工程不合格问题,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6、经甲、乙双方同意签此合同,合同一式两份,各持一份。甲方:陈**乙方:陈俊*2010年9月1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陈**按约定为被告陈俊*提供施工所需的建筑原材料,被告陈俊*依约进行楼房的施工建设。楼房主体工程临近完工时,原告陈**发现,二层屋顶多处出现裂缝。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陈**遂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陈俊*赔偿损失40000元。期间,经本院委托,河南省基**院有限公司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1、根据裂缝的位置及走向综合分析认为,二层顶板裂缝主要是由于混凝土干缩引起。2、该工程屋面面层为刚性防水层,其做法不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刚性防水层要求,未按《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设置分隔缝。为确定该屋顶拆建工程造价,经本院委托,河南华**限公司作出《禹州市朱阁镇大墙村陈**民房顶层拆建造价建议书》:陈**房屋顶层拆建工程造价费用为33417.56元。另查明:原告陈**已经支付被告陈俊*工程款2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与被告陈俊*协商约定,由原告陈**提供材料,被告陈俊*负责施工,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陈俊*应当使用原告陈**提供的材料,按照原告陈**的要求完成合格的房屋。现经鉴定,被告陈俊*承建房屋为不合格工程,造成的原因,相关机构已作出评定,主要原因为:1、根据裂缝的位置及走向综合分析认为,二层顶板裂缝主要是由于混凝土干缩引起。2、该工程屋面面层为刚性防水层,其做法不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刚性防水层要求,未按《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设置分隔缝。基于上述,被告陈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陈**房屋顶层拆建工程造价费用评估为33417.56元,因此,被告陈俊*应承担33417.56元,鉴于被告陈俊*严重违约,对原告陈**主张要求解除原告陈**与被告陈俊*之间合同的请求,本院应当予以准许。关于原告陈**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鉴于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损失33417.56元,解除原告陈**与被告陈**之间的合同。

驳回原告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0元,被告陈**承担600元,由原告陈**承担200元,被告陈**承担部分,暂由原告陈**垫付,待执行生效判决时,由被告陈**支付原告陈**。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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