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旺诉被告齐任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主体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的起诉。
案件受理88元,退还原告过守旺。
如不服本裁定,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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