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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唐银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偿诉被告唐银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偿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366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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