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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天安财产**昌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张*、天安财产**昌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件。上诉人王**、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马长献、被上诉人天安财产**昌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宗雳、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诉讼费6100元,退还上诉人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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