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众**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司)因与兰考**级中学(以下简称兰考三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众**司的委托代理人牛亚新、宋**,兰考三中的委托代理人王**、赵**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案由错误,对于双方协议的履行基本情况能够查明但未予认定,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众**司预交的二审诉讼费16764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