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振**限公司诉周本志、深圳市中**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法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开封振**限公司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30元,减半收取5615元,保全费427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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