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艺**限公司、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开封振**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10元,减半收取4655元,由原告开**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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