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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莅公路工程建设**公司与西安永**限公司、杨**租赁合同纠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许**莅公路工程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广**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永**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司)、一审被告杨**、许**莅公路工程建设**公司三淅高速灵卢*TJ01标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民法院(2014)西**一终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陕民三申字第00302号民事裁定书,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广**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程序违法。审判组织的组成严重违法。二审公告送达确定开庭日期为2014年4月3日,申请人并未收到该日的开庭传票。二审法院在此日亦未组织开庭审理,于4月4日即做出二审判决。二审法院审判程序严重违法。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申请人仅为代付责任,而《建筑物资租赁合同》中未约定无法代付后责任的承担方式。原审判决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依据。**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项目部已经收到结算单,申请人收到邮政快件时,已与杨建立结算完毕,申请人不负代扣义务,永**司没有尽到通知义务。综上,广**司再审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永**司辩称,原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具有充分的证据基础,适用法律亦正确,广**司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三方签订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既然租赁合同有效,申请人未履行优先代扣租金支付给被申请人,严重违反其合同义务,应与杨建立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永**司提供大量证据证明将结算单与赔偿清单已经报送项目部,且项目部刘会计已经收到。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杨建立逾期未支付时,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义务应转为由工程施工方广**司承担。所以,二审判决广**司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正确。

一审被告杨建立称,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对其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程序违法。一审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建筑物资租赁合同并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期间,永**司没有催告支付租金,也没有告知转账账号。2012年8月,工程完工后,永**司拒绝接收租赁物,故导致租金无法及时偿付的责任在永**司。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一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二审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3)未民二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及西安**民法院(2014)西*一终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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