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河南**管理中心与被告赵**、第三人亚玉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管理中心与被告赵**、第三人亚玉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已经在原告起诉被告亚**返回原物一案中得到赔偿,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本院属于重复立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南**管理中心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1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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