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卢氏县东明镇东明村八组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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