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三门峡市卢*分公司诉被告莫**、被告三门峡市公路局、被告灵宝市**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三门峡市卢*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市卢氏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