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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和中医院与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和中医院(以下简称仁**院)因与被上诉人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民商三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仁**院的委托代理人张**、苏*,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孙*、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民商三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5元退回上诉人南**和中医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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