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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柏*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柏*、辩护人顾军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3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柏*在大名县某村其妻柏*丁*家中因家庭纠纷与柏*丁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其掏出自己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将柏*丁捅伤,后经法医鉴定柏*丁为重伤。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柏*丁的陈述;2、证人刘某某、柏*丁、柏*丁、柏*丁等人证言;3、被告人柏*供述;4、邯郸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威海市看守所羁押证明;7、调解协议及谅解书;8、被告人柏*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柏*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本案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自愿认罪;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本案系因婚姻家庭问题引发;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0日凌晨1时许,在大名县某村被害人柏*丁娘家,被告人柏*与其妻柏*丁发生纠纷并将其用刀捅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柏*丁的伤情为重伤。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柏*赔偿了被害人柏*丁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予以确认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柏**陈述,2012年3月20日áè3?£??y?ú?y???ò±±?Yía??′2é??ˉ??£??y?é·ò柏*闯进屋拿一把尖刀向她捅过来,第一刀捅在右大臂上,她跪起来想反抗,刚起来柏*又在她右大臂、右手腕和胸口各捅了一刀。柏*转身跑的时候碰上她娘,她娘喊了邻居。后来她流了很多血,然后就什么也不知道了。出事前她和柏*吵架生气来着。

2、证人刘某某证明,2012年3月20日1时许,她正在北屋西间睡觉,在东间睡觉的女儿柏*丁喊她,进屋后看见柏*丁一只胳膊在床边耷拉着,顺着手往下流血。柏*右手握着一把刀子,刀子上都是血。她就喊邻居柏*丁,一会儿柏*丁*一倒休克了,她就赶紧喊了村里的医生来,然后把柏*丁送到了县医院。

3、证人柏*丁证明,2012年3月20日áè3?1时许,他正在睡觉,刘某某喊他让他过去,他到刘某某家后看见柏*丁右胳膊上流着血坐在地上,刘某某就去喊村里的医生了。听*某某说柏*丁是被她丈夫用刀捅伤的。

4、证人柏*丁证明,2012年3月20日áè3?1时许,柏*丁给他打电话,说柏*丁被她丈夫捅伤了。到家后见柏*丁在堂屋东间地上坐着,地上流了不少血,他赶紧拨打“120”和“110”。听刘某某说柏*丁是被柏*用刀捅伤的。

5、证人柏*丁证明,2012年3月20日áè3?1时许,刘某某喊他说柏*丁被柏*捅伤了,他就赶紧去了刘某某家,柏*丁在堂屋东间的地上坐着,右胳膊上流满了血,他给柏*丁进行了简单的包扎,然后柏*丁就被送去县医院了。

6、被告人柏*供述,2012年3月一天夜里12点左右,他和柏*丁在电话里吵了一架,然后他就租车来到柏*丁家。他当时很生气就用刀捅了柏*丁,柏*丁喊她娘,然后他就跑了。

7、邯郸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意见,柏某丁的损伤属重伤。

8、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在卷佐证。

9、威海市看守所羁押证明,柏*于2012年8月22日???oóú???ù£?oó±?ìá×???′ó????1?°2???£

10、调解协议及谅解书在卷佐证。

11、被告人柏*户籍证明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之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自愿认罪,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案系因婚姻家庭问题引发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柏*当庭自愿认罪,且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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