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洛**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2.5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532.5元由原告洛**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黄修建、王*与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与河南**限公司、洛阳市芳**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季*果诉闫灿坡、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诉闫灿坡、王**民间贷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河南**限公司、洛阳市芳**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与被告中国太平**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庞**诉被告王**、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柏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谢礼志犯拐卖儿童罪一案
郭**、李**、李*奥诉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