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洛阳市**有限公司与洛阳洛**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洛**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2.5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532.5元由原告洛**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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