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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汝南支公司与张**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汝南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驻民三终字第00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汝南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二)张**的主张已超仲裁时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于1986年到中国人寿**汝南支公司工作至今。期间,中国人寿**汝南支公司为张**办理了农转非户口及计划外用工选招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手续,并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解除必须有当事人发出解除的意思才能发生,中国人寿**汝南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解除与被申请人原已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另外,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张**向劳动部门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故被申请人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汝南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汝南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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