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牛雅澜与上海紫**任公司汝南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牛雅澜与上海紫**任公司汝南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高**于2013年4月2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高**称:异议人已交足了全部购房价款并实际占有、使用。请求中止执行牛雅澜申请执行上海紫**任公司汝南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1年1月25日,牛**与上海紫**任公司汝南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购房资金1300万元,并办理了汝房预汝宁镇字第0000611号预告登记手续。

2011年11月23日,郑州**员会在受理牛雅澜与上海紫**任公司汝南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汝南县汝宁镇古塔北侧紫藤花苑小区的一、二层商品房(共6715平方米)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汝**法院,汝**法院于当日作出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查封。

2012年3月12日,郑**裁委作出(2011)郑仲裁字第474号裁决书,认定牛雅澜与上海紫**任公司汝南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裁决限30日内按合同交付商品房,并协助办理本案合同项下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2012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牛雅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5月30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紫**任公司汝南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上海紫**任公司汝南分公司6月3日前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2年6月18日本院发出公告并在该商品房多处张贴,限被执行人于2012年6月27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交付商品房。2012年9月10日本院作出(2012)驻法执字第05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海紫**任公司汝南分公司所有的位于汝南县汝宁镇古塔北侧紫藤花苑小区的一、二层商品房(共6715平方米)的所有权及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分摊)的使用权归牛雅澜所有。并向汝南县房产及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协助过户通知书。

在本次异议期间,高**提交该协议显示,高**同上海紫藤**汝南分公司于2010年5月16日签订了《订购门面房协议》。上海紫藤**汝南分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紫藤花苑小区的一层商品房中的第31―32(第二层31―33号)五间商品房转让给高**,面积为405.68平方米,售价下层每平方米4800元;上层每平方米2350元,总价款132万元。同时提交2010年12月26日的交房款收据两张,显示金额139万元。

本院认为

另查明,高**已于2013年7月10日以合同侵权为由向汝南县人民法院立案诉讼,目前该案正在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之中,尚无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对案外人高**异议一案的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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