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省外**易实业公司与汝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易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汝**公司)与被上诉人汝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汝**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汝**公司于2013年8月16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汝**公司赔偿因违约造成损失3788800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2013)驻民四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汝**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栾亚民、徐**,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中,有案外人提供新证据,可能导致本案原告诉讼主体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人民法院(2013)驻民四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省外**易实业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8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