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堆城**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堆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467元,减半收取3233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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