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且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原告洪**诉被告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息**地产管理所)、第三人洪**、洪*水房屋登记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丁**与被上诉人**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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