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洛阳市**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司)与被上诉人**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红**司于2013年10月14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大**公司支付工程款3656116元(后变更增加工程款300万元)、利息1535568元(从逾期支付至还清工程款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2、大**公司支付经济损失438764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大**公司负担。原审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3)洛民四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大**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狄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红**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关于本案诉争工程是否经过了招投标程序的事实认定不清,且大**公司是否已替红**司向黄**偿还300万元,及红**司是否先期垫付土方等工程劳务费60万元的事实亦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民法院(2013)洛民四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民法院重审。

洛阳市**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3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